家药监局今日发布《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(2019年*34号)》公告。自即日起,3项化妆品相关文件的证明事项被取消,涉及到国产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核、上市申报、生产遗失等重要事项。 以下为公告原文:
根据《办公厅关于做好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47号)要求,为进一步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(详见附件),现予以发布。自发布之日起,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。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,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:1.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.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22日 被取消的化妆品相关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列表
序号 | 证明
文件 | 用途 | 依据 | 取消后的
办理方式 | 1 |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|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| 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》(国食药监许〔2009〕856号)附件: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》*二条 |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 | 2 |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、上市、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|
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| 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》(国食药监许〔2009〕856号)附件: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》*九条 |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 | 3 | 遗失声明 | 申请化妆品生产证遗失补发 | 《关于化妆品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 *265号)*二十四条 |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,改为告知承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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